代位权
是指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债权人方可代位债务人行使债权。
在诉讼中,债权人负有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怠于行权、债权人受到损害以及债务人享有可供代位行使的债权等事实的举证责任。
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弥补了债务人怠于行权而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的情形,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行使代位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之日起计算。
代位权的法律意义:
在实践中,代位权常被用于以下情形:
综上,代位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债务的履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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