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四十五日
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也就是说,仲裁开庭后,仲裁庭一般会在
四十五日
内作出裁决书。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最长不超过
十五日
仲裁裁决书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
仲裁结果不服是可以上诉的
,但必须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将错过上诉期限。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上诉,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上诉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在仲裁结果上诉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综上所述,对仲裁结果不服是可以上诉的,但必须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注意收集和提交充分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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