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根据仲裁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国内仲裁是指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选择将纠纷提交给国内的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涉外仲裁则是指涉及外国或外法域的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当事人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国际仲裁机构或者按照国际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根据是否在常设的专门机构进行仲裁,仲裁可以划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机构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约定的某一常设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常见的机构仲裁机构有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HIAC)等。
临时仲裁是指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常设仲裁机构的情况下,根据具体纠纷的需要,自行组织仲裁程序进行的仲裁。临时仲裁通常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员或者由仲裁庭指定仲裁员。
总的来说,仲裁可以根据涉外因素和是否在常设机构进行划分,包括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以及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仲裁方式,以便有效解决纠纷。
仲裁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这一制度是为了适应仲裁高效的特点而产生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一旦仲裁裁决作出,当事人既不能上诉,也不能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一裁终局”。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一裁终局制度正是为了保证其高效性。
仲裁一裁终局制度是仲裁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一裁终局制度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仲裁的高效性和权威性,加快纠纷解决的速度,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上一篇:没有了,已经是最后文章
下一篇:没有了,已经是最新文章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
微信扫一扫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