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上诉案件作出裁判。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特殊情况包括: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作出的裁判文书包括:
其中,判决书是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裁判,裁定书是对程序问题的裁判,调解书是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确认。
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应当在作出后十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裁判文书后,如果认为裁判有错误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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