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说白了,就是公安机关为了不让人犯转移财产,而对涉案的财产强制执行拘留、保管的一种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下列财物可以先行扣押:
公安机关扣押财物时,应当出具扣押清单,写明扣押的物品、扣押的场所和扣押的日期,并由扣押人签名。
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变卖。需要对扣押的财物进行检验或者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扣押的解除
扣押的财物,在以下情形下,应当解除扣押:
公安机关解除扣押后,应当及时将解除扣押的决定书送达权利人。权利人收到解除扣押的决定书后,可以凭决定书领取被扣押的财物。
扣押的注意事项
公安机关扣押财物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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